緊急免疫和補償費 中央地方財政分擔
據新華社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50號國務院令,發布《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》(以下簡稱條例)。
條例規定,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,實行政府統一領導、部門分工負責,逐級建立責任制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、調查、控制、撲滅等應急工作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、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,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,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。
條例規定,國家對疫區、受威脅區內易感染的動物免費實施緊急免疫接種;對因采取撲殺、銷毀等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的已經證實的損失,給予合理補償。緊急免疫接種和補償所需費用,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。
條例強調,在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期間,哄抬物價、欺騙消費者,散布謠言、擾亂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的,由價格主管部門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法規解讀
報告確定嚴格的“時間表”
《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》規定: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,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。
瞞報謊報遲報疫情將受到嚴懲
《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》對瞞報謊報遲報重大動物疫情等六類行為作出明確規定,并公布了這些行為將承擔的法律責任。這六類行為是:
———不履行疫情報告職責,瞞報、謊報、遲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、謊報、遲報,阻礙他人報告重大動物疫情的;
———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,不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,導致動物疫情擴散的;
———不及時劃定疫點、疫區和受威脅區,不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應急處理建議,或者不按照規定對疫點、疫區和受威脅區采取預防、控制、撲滅措施的;
———不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指揮系統、應急預案和對疫區的封鎖建議的;
———對動物撲殺、銷毀不進行技術指導或者指導不力,或者不組織實施檢驗檢疫、消毒、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的;
———其他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,導致動物疫病傳播、流行,或者對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。
拒絕疫情監測將受罰5000元
《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》規定:拒絕、阻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重大動物疫情監測,或者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,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,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,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